大竹情侣乘大巴偷运冰毒 双双获刑

2017-06-27 06:59:32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顾强记者:曾业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日前,记者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及特殊地理区位影响,当前,达州市的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任务艰巨。2016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98件513人,同比增幅分别为0.18%和1.5%,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20.39%和18.45%,毒品犯罪案件居刑事案件第二位(仅次于盗窃罪)。

在达州全市法院受理的398件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286件,占总数的71.86%;容留他人吸毒案件99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2件。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增速,2016年同比增幅近十个百分点。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所占比例不断增长,2016年占80%以上。

典型案例1 3人多次运输贩卖毒品被判死刑

2014年2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庞某、刘某等人多次驾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人陈某处购买“冰毒”运回达州贩卖。陈某、庞某、刘某等人共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667.9克。2014年8月1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川渝界牡丹源收费站将运输毒品的庞某、刘某挡获,当场查获9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8667.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庞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庞某、刘某甲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2 男子受雇外流运输毒品获死刑

2013年10月下旬,居住于广西的被告人黎某按照“虎城”(身份不详)的安排,将毒品海洛因送往达州贩卖给被告人干某。黎某找到广西同乡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一起运输毒品。3人在广西德保县城见面后,黎某将装有四块海洛因的皮鞋和2000元路费交给农某甲,并规划行走路线。次日,农某甲、农某乙携带毒品从广西乘车经重庆到达达州。黎某到达州与农某甲、农某乙会合后,将毒品藏匿于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同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干某按约定与黎某、农某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不久,民警在宾馆房间床下查获两块海洛因,分别净重351.4、347.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农某甲、农某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对被告人黎某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案例3 情侣乘大巴偷运冰毒双双获刑

2013年10月中旬,胡某、张某乙驾车从大竹县到东莞市黄江镇联系购买冰毒3公斤。胡某与张某乙商定,由张某乙负责将冰毒运回大竹,以24000元运输费作为报酬。10月26日晚,张某乙将毒品交给饶某,让其运回大竹。10月28日上午,饶某伙同女朋友曾某携带冰毒,从黄江镇乘坐大巴车将毒品运到大竹。当天,大竹警方在张某丙的出租屋内将张某丙、饶某、曾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张某丙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张某乙、饶某、曾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据此,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饶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曾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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