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手淫服务是否会被查处?四川怎么界定?
经营场所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是否违法,在各地法律边界上争论不下。四川对此种情况怎么界定?提供手淫服务是否会被查处?依据是什么
对此,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刘波涛进行了解答。他表示,要强调的是,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根据2001年1月2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财物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所以,对于手淫服务,公安机关是必然会查处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会视情给予行政拘留或者并处罚款的处罚。依据《刑法》,对于组织卖淫的将被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首先,“手淫”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这是明确的。2001年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2月28日)中明确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其次,对提供“手淫”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治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也分别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