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致一死两伤VS认罪赔偿获受害者谅解 成都“奥迪女”获刑1年

2014-04-10 18:25: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

    声音>>>

    法官:判罚综合考虑多个情节

    法官在评议意见中指出了被告人的从重处罚情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造成一死两伤两出租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不过,评议意见也指出,被告人自案发以来认罪态度一贯良好、被告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道歉、被告人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并出示了谅解书,以上均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合议庭还注意到,被告人和被害人(死者)为相互认识的朋友。综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公诉人:与孙伟铭案有根本不同

    出庭的公诉人,成都武侯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此案跟孙伟铭案有根本的不同。孙案虽也是醉酒、无证驾驶,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存在二次冲撞情节,从而导致多人伤亡,对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本案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停止驾驶车辆,等待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两者有根本区别。因此,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量刑适当兼顾各方利益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思思的委托辩护律师表示,量刑是适当的,顾虑到了各方的利益,维护了人们的权利,同时也是对被告人事后进行积极赔偿的一种反馈体现,事后被告人与家属一直表示要进行赔偿,尽可能用自己的行动去弥补事故所造成的严重伤害。

    《刑法》条文>>>

    本案适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孙伟铭案适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回顾>>>

    2013年9月3日凌晨3时许,陈思思驾驶一辆白色奥迪Q5轿车连续追尾两辆出租车,造成其中一辆出租车上后排乘客当场死亡。根据警方随后的调查,陈思思事发时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

    2013年12月25日,陈思思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开庭审理。死者家属提出80多万元的赔偿,但并未明确表达谅解意愿。

    2014年4月10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陈思思取得受害者的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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