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地“廖排骨”加盟商诉苦:开店不久就倒闭 仅提一锅卤水回家

2014-05-28 19:48:2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记者:颜雪

    廖排骨: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 培训环节均经加盟商签字确认

    “廖排骨入驻四川14年,第一次碰到这种事。”在草市街123号廖排骨餐饮有限公司本部,工作人员蒋先生很无奈。蒋先生透露,廖排骨在四川有近百位加盟商,对于加盟商上门要求退还加盟费的行为,他认为加盟商的这种做法是不理智的,“如果认为廖排骨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加盟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加盟商已经来过不下5次了,每一次都在办公室门口盘腿坐着,或者到办公室里大声吵闹,严重影响我们正常办公。他们提出的返还加盟费诉求我们不能满足,做生意本来就有赔有赚,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蒋先生说。

    蒋先生表示,廖排骨餐饮有限公司对每一个加盟商都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包括了产品的制作以及店铺的经营,并且在培训的每一个环节结束后,都会让加盟商签字确认。如果加盟商觉得没有培训到位,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培训,直到其满意为止。

    “每一个加盟店的具体情况不一样,经营失败是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的,可能是口岸没选好,菜品设置不到位或者经营促销没有做好。做生意哪里有稳赚不赔的,如果一旦失败就向公司索要加盟费,这确实是我们承受不起的。”蒋先生说。

    对于上门讨要加盟费的店主,蒋先生认为,赚钱的店主从来不会上门诉苦,而经营失败的总有各自不同的理由:“加盟店主们认为廖排骨没有做好培训指导工作。我们应该做的每一项指导都有书面材料,经过了加盟店主们的签字认可,现在他们因为经营失败反过来说廖排骨没有做好培训。如果加盟店主认为我们指导的不好,可以根据合同要求我们继续提供产品和经营的支持。”

    合同:传授专利技术取得毕业证书视为甲方义务履行完毕

    在“廖排骨”与每个加盟商签署的《“廖排骨”专利技术培训咨询合同书》上,第三款第7条写明:“乙方(加盟商)同意,甲方(“廖排骨”)指定的第三方按前述约定向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员传授了廖排骨专利技术,应视为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义务,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员获得本条第2款约定的毕业证书作为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最终确定证据。”

    第六款也特别提到,“若本合同项下专利技术被宣告无效或被禁止,乙方可继续使用该技术,甲方已收取乙方的全部费用也不再退还乙方。”加盟商表示,“当时并没有看清楚合同,如果不拿毕业证书,就没办法开店。”

    记者致电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兴圣,对方表示,“双方行为以签订合同为准,如果按照合同规定甲方履行权利义务完毕,那么不能算作违约。”曾兴圣同时表示,根据《广告法》,广告商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第一卤’确实违法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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