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父母”家属回应:2个月的照料 前后医疗花费近10万元
9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圆圆“养父母”的家属方先生。方先生告诉记者,事实上,“抱养”的事最初是他在联系,而他是从同事口中得知圆圆的。“那时候知道,小孩子家庭比较困难,被送出去过1个月,但是黄疸一直没消,身体状况不是很好。”
回忆起圆圆的事,方先生满是愧疚。“这事是我处理有不好的地方,但我们都是真心希望孩子可以好好的。”他告诉记者,得知圆圆的情况后,他的弟弟,也就是一直以来被大家认作为“养父”的人与家人商议后,决定尽最大的努力治疗圆圆,之后再决定是否领养。
“我们把孩子带到长沙湘雅医院接受了将近2个月的治疗,孩子的状况一直不是很好。医生说,可能是由于孩子在母体时出现过极度营养不良,先天情况就很差。”方先生说道。在这期间,方先生及其家人都尽力照料,也未曾计较过医疗费用,前后花费将近10万元。“孩子亲生家庭状况不是很好,所以治疗期间,也没有额外的路费到医院来。”
经过2个月的治疗,医院告诉方家人,圆圆的情况依旧不是很乐观。“孩子4个多月的时候,医生就说情况不是很好。治疗一段时间后,医生也告知我们孩子9个月大时,肝脏问题会很严峻。”方先生称,当时方家人的忧虑是孩子如果在9个月大小出现生命危险,他们无法向亲生家庭一方交代。
“那是个生命。那时候我们的确有不少担心,所以把孩子送回亲生家庭身边,但是仍然希望孩子可以好好活下去。”方先生补充道。
律师:圆圆不符合收养条件 强行“送养”涉嫌遗弃罪等
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刚告诉记者,孩子目前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孩子的父母应当不属于《收养法》中规定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从而可以送养的情况,一般而言,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与生活支出,心智残疾,才属于无能力抚养。”目前,圆圆的父母仅因无力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而送养子女的,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
以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强行将孩子遗弃在某地,希望有人捡回去收养,则孩子父母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构成遗弃罪。如孩子父母直接将孩子送人抚养并收取相应的营养费之类的钱财,则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如孩子父母不收取任何费用,仅仅是给孩子找个有能力抚养的人家,也违反了《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送养人和收养人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前提下,孩子的父母是没有权利直接送养孩子的。”张志刚告诉记者,且这也会影响孩子与养父母之间合法收养关系的建立,以及收养关系基础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确立,为两个家庭都埋下巨大法律隐忧。
张志刚建议,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更应该由政府、民政部门、公益组织、医疗机构及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费用问题,而不应该动不动就谈违法“送养”。
互动
记者了解到,一个由作家陈岚发起的一个保护中国受虐儿童的民间组织——小希望之家,也关注到此事。同时,在微博名为“作家陈岚V”的微博中称,“接到消息后,中午己派岀成都志愿者,目前据志愿者从医院现场发回消息,此时孩子身体状况还好。等待志愿者进一步提交报告来拟定救助方案。”
同时,如果你愿意帮助圆圆,请拨打热线“86757777”或者“@天府早报”、“@四川在线”,真诚期待您的回应。
科普》》》合法收养
根据《收养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