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10月25日,成都市政府官网发布《成都市公安局制定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称,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成都市公安局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司法救助的原则:坚持辅助、公正、及时、一次性、属地救助原则,坚持管用分离原则。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或其他当事人。
具体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可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侵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可参照执行:
1、因时间跨度长、事涉单位多、情况复杂且责任主体难以划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长期未能解决的;
2、现行政策未作明确规定,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3、相关部门的公务、执法执勤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但依据现行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且生活严重困难的;
4、相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政策做出的处理决定正确,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也具有合理性,且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不予救助的情况: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五)通过社会救助等其他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六)申请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其他不适合救助的情形。
四、《细则》还规定了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以及国家司法救助按照:告知、申请、受理及初审、审批、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