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谯娇)法院判决赔偿案件,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12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出台的相关操作细则,完善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机制。
2016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简称“终本程序规定”)。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省高院出台《意见》细化完善民事无财产案件的财产查控、分类处理、信息公开、终本意见征询、终本听证、终本动态管理、终本恢复执行、执行救助等8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升执行全程的社会公信度。
无财产可供执行类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40%
据记者了解,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如何准确界定民事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对此,《意见》明确了三种类型民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是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二是对发现的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三是仅发现部分财产并经执行完毕后,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具体包括:现金、收入、银行存款、非银行支付机构存管资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货币类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性权利及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而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
“终本程序规定”明确终本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将执行法院依法核查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作为恢复执行的前置条件,有利于防止申请执行人权利滥用、节省司法成本。《意见》对执行法院核查的承办部门和程序作出规定。明确终本之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由原执行案件承办部门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核查属实的,立案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在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行集中、动态跟踪管理查询。
据悉,为确保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帮助人民法院快速查明案情、消除当事人疑虑和误解。《意见》内规定,当事人意见分歧大、法律适用问题典型、法治宣传教育作用明显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代表及相关人员等到场见证。对涉及系列案件、关联案件、涉众案件或者同类型案件,可以采取集中听证形式。同时将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信息、自然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情况;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案件执行的其他情况公开,有助于当事人及社会对执行工作进行更好地监督。
典型案例>>>
【无财产可供执行典型案件】
李某波申请执行任某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某波与任某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州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万源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某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波的借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李某波于2016年8月8日向万源市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万源市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李某波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任某农下落不明,万源市法院于8月15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将任某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8月10日,万源市法院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法院辖区也无房产、工商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任某农原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源市法院于8月18日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任某农在当地的房产、车辆、开设企业、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上城区法院于9月19日协查反馈,被执行人任某农在当地无车辆、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等信息。
执行法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9月23日,执行法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波,征得其同意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月26日,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781执6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某波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任某农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终本”恢复执行典型案件】
刘某志申请执行四川省内江市某劳动建设总公司追索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据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刘某志申请执行四川省内江市某劳动建设总公司追索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伤待遇152612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市中区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及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主要财产进行调查,通过多种途径的财产查找,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5年10月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市中区法院在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不定期主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2016年5月19日,该院执行法官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建行某分行营业部有银行存款,遂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并立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在市中区法院领取了全部工伤赔偿金及利息1578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