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尚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调查报告。
对因长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务工、居住等其它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仅限于原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毕业证书,经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其他人员,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户口迁出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申请随我国公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婚生育说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