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小”管理细则实施 食品摊贩不得在学校200米内经营

2017-06-01 14:57:5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记者:杨丹

金堂县首张摊贩登记证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丹)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食品摊贩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鉴于《条例》和《办法》对“三小”的界定都比较抽象,且《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成都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成都是世界“美食之都”,各种特色饮食和小吃闻名遐迩,“三小”体量巨大(约有小作坊1300多家、小餐饮5万多家、摊贩5000多家,及大量小食杂店)。“三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贯彻落实《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规范“三小”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此,市食安办和食药监局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了《细则》。

《细则》重点内容:利用“三小监管平台”、网格化监管等加强信息化管理;采用风险分级、信用分类、“黑名单”、信息公开等制度突出风险管理;通过鼓励行业自律、明厨亮灶、购买社会服务、投诉举报奖励等达到社会共治。此外,《细则》还将群宴管理纳入调整范畴,对群宴参照“三小”管理的方式、责任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细则》还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网络平台销售食品、与污染源距离、居民楼下开设餐饮、中小学周边流动摊贩等问题,结合环保、城管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强调和明确,并相应对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强调。《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细则》规定:仅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的“三小”主体不允许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交易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不得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

此外,还规定:食品小经营店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开设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及时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细则》对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并简化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小额举报奖励申领程序。欢迎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过12331投诉举报热线或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成都食药监”)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新闻延伸:

“三小”食品,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小摊贩。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小经菅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 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菅者。

新闻解读:

《细则》中如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具体界定?

《细则》中对“三小”的具体认定标准遵循“宽进严管”原则,尽量将无法取得许可的从业对象都纳入监管视野,给予其合法身份,又要考虑到行业导向问题,以及基层执行中的可操作性问题等。对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参考国家推荐性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 18106-2004)对食杂店、便利店面积规定,明确了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面积限制;对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参考了国家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明确的经营场所不超过150平方米的面积限制;而对小作坊未根据许可下限的300平米设置面积限制,主要考虑要将成都市客观存在的因产业政策调整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传统业态纳入备案范畴。

为什么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纳入“三小”监管范围?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属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高风险点,目前仅《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进行了规定,但该管理办法属于政策性文件,效力不足,缺乏相应处罚条款,很多规定无法有效落实。 而“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符合《条例》对食品摊贩的定义“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将其纳入摊贩管理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因此,《细则》第三条将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纳入“三小”监管范围,并在第二十一条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等人员的责任划分和约定进行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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