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11月27日起,《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者可向市法制办反映。
根据该送审稿,市人民政府将设立龙泉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开垦、采矿、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城市森林公园区域内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等应逐步搬离,传统矿业利用区应逐步退出。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珍贵景物、核心景点区域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与保护无关的工程设施。
原文如下:
《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开始日期:2017-11-27
结束日期:2017-12-29
为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规定(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2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610041
2、传真:028-61885421
3、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理规定(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成都龙泉山生态保护,实现自然资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打造世界级品质的城市绿心和国际化城市会客厅,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术语】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城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森林公园,是指通过保护、营建地域性、物种多样性的森林生态系统进而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并为公众提供与森林生态过程相和谐的休闲旅游、体育健身、文化展示、高端服务和对外交往等活动的区域。
城市森林公园的具体范围,由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森林公园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并配合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