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四川】你想知道的公积金相关问题,这份“官方回复大全”值得收藏

2017-12-28 18:26:0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记者:杨琴

律师说法——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陈逢逢律师应邀针对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解答。

单位是否可不为职工购买公积金?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应该如何维权?

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不仅是对职工权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具有违法性,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也就是说,在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这件事情上,不存在私企可以不缴的情况,法条中的单位类型都有义务缴存公积金。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员工可搜集证据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企拒绝公积金贷款是否违法?该如何投诉?

2017年12月26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央行、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

此次《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通知》还提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劳动合同终止后能否提取公积金?装修房屋能否提取公积金?

各地的政策需要向当地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咨询。就成都市而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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