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出售“暴毙”黄牛被判刑 珙县检察院着力确保舌尖安全

2018-08-02 11:56:1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田珊记者:王玥

四川在线消息(喻强 记者 王玥)7月23日,随着法锤的一声敲响,被告人熊某某被珙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家饲养的两条黄牛不明原因死亡。赶到现场的民警和兽医站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勘取样后,明确告知熊某某该牛死因不明,不能销售或食用,须对死牛深埋或其他无害化处理。然而就在当晚,熊某某却以1100元的价格将两条死黄牛出售给珙泉镇的沈某某和袁某某。

执法人员于次日在沈某某家中查获已被分解的黄牛肉,现已全部掩埋销毁,后行政执法机关以非法收购不明死因的黄牛肉对沈某某和袁某某分别罚款8100元。经鉴定,现场提取的黄色塑料小瓶和死牛肝脏内均检出灭鼠药“大隆”成分。

案件发生后,珙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证据收集,并全面审查案件,及时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系珙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因出售死因不明的家养动物而获刑的案件,有力的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收到了极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农村,养殖猪、牛、羊等牲口往往是一家人重要的生活来源,一旦死亡势必对家庭收入带来极大的影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抱着能拣一分算一分的心理,在明知不能出售的情况下,依然将病死、毒死的猪牛羊肉用于销售,试图减少经济损失。”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部分商贩低价收购此类肉制品,再以正常肉制品价格销售,从中攫取巨额利差,对食品安全置若罔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震慑违法行为,着力保障老百姓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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