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3月11日上午,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共同举行的“‘3.15’消费维权新闻通报会”在成都举行,会上公布了四川消委组织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微信积赞、预付款消费、出境游等成为关注热点。
案例选摘——
微信积赞赠商品 到店兑换却遭拒绝
【案件简介】
2018年6月14日,乐山市峨眉山市消委会接到孙女士等三位消费者投诉,称她们在微信朋友圈看了峨眉山市某店铺的微信积赞消费宣传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凡是转发朋友圈积够了一定数量的赞,便可到其商店兑换赠品,但孙女士等到该店兑换赠品时遭到了拒绝。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由于转发量特大,经营者只为部分消费者兑换了赠品,活动本应于6月16日结束,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该店已于6月14日提前终止活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的做法属于网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向该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后,该店店长当即承诺按活动规则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兑换赠品。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孙女士等三位消费者,通知她们到该店铺兑现赠品,三位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商家没有严格遵循发布的广告来进行营销活动,未按约定兑现消费宣传承诺,属于虚假广告和宣传,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礼品兑换服务,通过峨眉山市消委会的调解,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出境旅游强迫购物 依法维权退费8千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1日,消费者刘女士等四人与四川省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18日至7月26日参加俄罗斯品质团旅游,每人旅游费用为8999元,期间,只安排一次时长为60分钟的自愿购物活动。2018年8月10日,消费者刘女士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书面投诉称:在旅行活动中,有五个购物点,与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旅游品质下降,实属经营者推出的低价团出境游,要求退还品质旅行团与低价团差价共计8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工作人员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证据,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对消费者进行强迫购物,变相占用消费者有效的旅行时间,未能达到品质游的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四名消费者退还旅游团差价,共计8000元。
【案例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出境旅游日渐成为消费者常选的休闲生活方式。出境旅游分为低价团和品质团,二者的最大差异即是购物点和付费项目的不同,因此,其价格差异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一方面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只安排一次时长为60分钟的自愿购物活动,另一方面未经消费者同意在旅行活动中擅自安排了五个购物点,占据了消费者旅行时间,不仅违背了合同契约,而且缺乏诚实信用,致使旅行品质下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退还消费者价差损失。
预收百万“关门走人” 消委会牵头挽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7日,广元市利州区消委会先后接到刘先生、孙先生、卢先生等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广元市万达广场二楼的广元某宅配经营者杨某预收家具订货款后关门走人了,请求消委会为他们维权。同时消费者将此情况向万源派出所报了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利州区消委会立即会同辖区消委分会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广元万达商城某宅配经营部杨某,在“五一”节期间,以节日打折促销方式,与76名消费者签订《家具订货合同》,预收消费者订货款共计1256968元,后因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履行订货合同,关门走人,导致消费者集体投诉、上访。利州区消委会将调查情况上报后,利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消委会牵头,公安、工商部门配合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通过调查,在摸清经营者杨某相关情况后,公安部门查扣了其名下住房一套和门面两间,后经与杨某协商同意将住房变卖偿还相关债务。工作组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将住房以158万元出售,除去偿还银行贷款和拖欠的物流费用后剩余67万元全部按比例退还消费者。两间门面因存在其他纠纷,工作组已移交利州区人民法院查封,由法院拍卖后退还消费者余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消委会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肯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广元某宅配经营者杨某与消费者在法律上已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因经营者自身经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即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因此,利州区消委会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采取查扣其住房、门面,并通过出售、拍卖方式来偿还消费者预付款等补救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一些商家为了招揽生意和聚收资金,以打折、优惠等方式收取预付金,后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难等原因导致关门走人,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通过此案,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特别是大额预付消费时要谨慎,尽量选择诚信度高,经营规模较大或有相关担保的经营企业,不要贪图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