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厉水环境保护制度!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9-08-20 19:35:1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邓强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我省首次为单独流域立法以推进污染治理的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即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2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等提出具体要求。

该《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意义重大:

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 制定最严格法规规定

沱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长期以来,沱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强度大,水生态流量不足,以不到全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了全省25%以上的人口和30%以上的GDP,是我省城镇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

近年来,随着沱江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污染排放日益增加,导致沱江成为我省污染最重的河流。

会上记者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以“制定最严格法规规定,实施最严厉水环境保护制度,确保沱江全流域严管共治”为目标,将该《条例》作为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的条例,其历经21次改稿、三次审议,于2019年5月23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从地方实际出发,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具体措施。

强化公开:

八类情形将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共分为七章六十五条,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水环境保护制度。同时,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

针对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问题,条例在水污染防治中首先明确对总磷等重点水污染物防治,并细化了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的五项具体特别措施和兜底规定。

条例还细化了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有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敷衍整改、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等八类情形约谈本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突出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条例明确了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等四项环境信息。同时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排污口设置、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等也规定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严字当头:

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多方面体现“从严”

《条例》从多方面体现了“从严”规定。其中,从严规定了水环境保护措施。对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沱江流域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公共污水管网、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水资源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生态隔离带等做了严格规定。

“从严”保护饮用水水源。条例专章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从沱江流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进行风险评估、保证供水水质等方面予以从严细化。

“从严”规定法律责任。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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