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邓童童 摄影 华小峰)为缓解疫情影响下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半个月前,四川省政府出台“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如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2月25日,四川日报全媒体集群邀请来自省民营办、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十三条”政策措施起草牵头部门嘉宾对此开展解读,并回答企业和网友们的问题。
其中,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涛就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及具体措施作了介绍。张涛称,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均有多项税收延缓或减免,但需注意政策实施时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问题: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从国家层面看,为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具体是:【2020】8号、【2020】9号、【2020】10号公告。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还发布了【2020】6号公告。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2020】4号公告。
国家公告的主要规定内容看,【2020】8号公告的主要规定内容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四类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9号公告的主要规定内容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10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内容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病毒感染的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2020】6号公告主要涉及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其权限属于海关的具体征管职责。
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车船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调整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明确了相关规定。
从省政府川办发【2020】10号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看,一是按各级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省税务局为确保川办发【2020】10号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落地,及时会同财政厅等制定出台了落实应新冠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号),对减免车船税作了具体细化。一是享受免征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等提供。二是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三是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特别提醒,国家的上述税收政策公告实施时间除6号公告是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8、9、10 号公告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我省上述税收政策公告实施时间将根据疫情作调整。
问题2:疫情期间,我省税务部门釆取哪些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优化提升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加强办税缴费服务和税费政策落实监督等四个方面:
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方面,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及时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完成了有关疫情防控政策保障等相关工作。二是积极研究税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及时提出具体政策支持措施,为我省【2020】10号等文件的制定出台,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为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局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充分释放税费政策效应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从强化落实医疗防控救治、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民生物资供应、企业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科研攻关等十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四川特色的“税十条”,充分释放税费政策效应,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及时梳理发布《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费支持政策指引》51条,确保一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知悉掌握,同时,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提供了快速查询系统,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发布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0版本,确保政策执行准确无误。
优化税收征管措施方面,一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及时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重点保障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或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或全程网上办理停业和复业登记。
优化提升纳税服务方面,一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全面梳理了197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对197个事项及16个线上预约线下办理事项、28个线下延期办理事项的具体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二是全面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持续优化完善了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平台功能,扩大了网上办理的覆盖面,减少了现场办理税费的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同时,我们还加强与邮政部门协作,自今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的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同时,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实行“预约办税”服务,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了安全便利的条件。
加强办税缴费服务监督方面,一是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二是重点监督是否拓展落实“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三是重点监督是否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涉税涉费诉求。四是重点监督是否强化落实税收征管措施。
加强政策落实监督方面,主要是重点监督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政策措施的具体执行落实是否全部到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