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2月上旬,为缓解疫情影响下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四川省政府出台“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如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2月25日,四川日报全媒体集群邀请来自省民营办、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十三条”政策措施起草牵头部门嘉宾对此开展解读,并回答企业和网友们的问题。
其中,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涛就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及具体措施作了介绍。张涛称,从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均有多项税收延缓或减免,但需注意政策实施时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从国家层面看,为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具体是:【2020】8号、【2020】9号、【2020】10号公告。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还发布了【2020】6号公告。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2020】4号公告。
我省结合实际,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车船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调整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明确了相关规定。按各级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享受免征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等提供。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特别提醒,国家的上述税收政策公告实施时间除6号公告是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8、9、10 号公告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我省上述税收政策公告实施时间将根据疫情作调整。
我省税务部门釆取哪些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张涛介强,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优化提升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加强办税缴费服务和税费政策落实监督等四个方面:
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方面,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及时完成有关疫情防控政策保障等相关工作。为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省及时制定下发了《充分释放税费政策效应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从强化落实医疗防控救治、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民生物资供应、企业疫情防控、公益捐赠、科研攻关等十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四川特色的“税十条”,充分释放税费政策效应,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梳理发布《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费支持政策指引》51条,确保一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知悉掌握,同时,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提供了快速查询系统,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发布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0版本,确保政策执行准确无误。
优化税收征管措施方面,及时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重点保障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或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或全程网上办理停业和复业登记。
优化提升纳税服务方面,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全面梳理了197个“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对197个事项及16个线上预约线下办理事项、28个线下延期办理事项的具体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全面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持续优化完善了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APP、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客户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平台功能,扩大了网上办理的覆盖面,减少了现场办理税费的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自今年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的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同时,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实行“预约办税”服务,并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了安全便利的条件。
加强办税缴费服务监督和加强政策落实监督方面,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重点监督是否拓展落实“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是否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涉税涉费诉求,是否强化落实税收征管措施,以及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政策措施的具体执行落实是否全部到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