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疫情重灾区的四川,可以从此次疫情中得到哪些启示?四川省政协委员想到了这些事

2020-03-10 19:46: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记者 陈婷 文/图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四川采取的系列防控举措不止一次得到社会肯定。

虽然四川不是重灾区,但这不妨碍我们借此机会检查反思、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全省的应急治理能力。

3月9日,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了一场专题座谈会。围绕“疫情对社会影响的对策建议”这一主题,各位政协委员纷纷抛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云南大理“征用”重庆口罩;个别地方采取封闭居民住宅大门,对所有外来人员一律强制隔离、限制居民户外停留不能超过2小时,私家车辆、交通运营车辆一概禁止上路等“硬核”防疫措施;为抗疫一线女医护人员准备黄体酮推迟生理期……省政协委员、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宁指出:“人们对这些行政行为存在合法、合理质疑。此次疫情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次严峻挑战。”

刘宁认为,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能采取的措施,应有法律明确授权,即使合法也还要兼顾合理原则,不能为了疫情防控简单粗暴,一刀切。

“此次疫情防控中一些地方政府的作为表明,有关决策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没有落到实处,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住川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李正国建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因为涉及面广,在决策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提升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度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省政协委员、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冉茂琴提出,应将战时能力建设纳入法治体系,以法治的方式促进各个行业做好战时储备;将紧急状态处置纳入法治体系,包括紧急状态下的应对预案和日常演练、紧急状态的资源动员和社会管制以及由此衍生一系列制度和社会运行模式;将国民公识教育纳入法治体系,让公民懂得在不同的环境中,如何自处、自救、与他人配合以及共向参与。

委员们认为,对于本次疫情期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未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等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党纪、法律调查、追究,如果存在违法犯罪,党内处分不能替代法律责任。

【60多部法律法规打架,委员呼吁完善相关立法】

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发生后,未能及时得到早期控制。“2003年非典疫情以后,我国已建立起一套传染病早期预警系统。为什么在此次疫情中这套预警系统失灵了?”这是很多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此前社会各界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

而在这次座谈会上,专家们呼声最高的话题是关于“立法”。

据专家介绍,我国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涉及应急、灾害的法律法规60多部,基本建立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种类型的应急管理制度。但是,应急管理规范之间却存在法律打架问题。

比如本次疫情信息发布主体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政府及其部门发布信息,但是新冠肺炎属于传染性疾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其信息发布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次疫情信息发布不及时的情况。

刘宁指出,《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都是单行法,只适用于一种公共危机,由于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倾向,各法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准备、处置等方面各有规定,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权力配置机制。她呼吁及时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省政协常委、省法院副院长史红平提出了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建议。他指出,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隔离、封闭居民区、审核企业复工等实施主体、权限、程序、标准等就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省政协委员、司法厅一级巡视员刘朝宽则建议,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对突出问题的应对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避免政出多门或者不同地区在疫情应对措施上出现较大差异。

【更加重视社会力量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发挥】

委员们都注意到,在此次疫情阻击战中,除医疗卫生队伍打主力外,志愿者、公众、民间救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力量的作用和优势,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增强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工作实效。”李正国说。

冉茂琴建议,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调度体系,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志愿服务两种力量,以法治促进和规范全社会,不论是面对自然灾害,还是公共卫生事件,甚至是战争时,都能够依法、有序、快速协同到位,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公共应急事件中,政府任务非常繁重,局部应对可能出现运转失灵问题。”刘宁建议,在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时,要注意引导、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响应框架中应当考虑社会力量的参与,并做好引导、规范工作,推动应急救援的社会化。

【调整应急处置重心,应急预案要更具实操性、标准化】

针对2003年制定的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刘宁委员建议及时修订完善。

刘宁指出,此次疫情表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当从重视“处置救援”转变到“监测、预警”与“恢复重建”并重,适时开展我省应急能力评估、检查,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四川是多灾害地区,存在多种应急事件同时爆发的可能性,比如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四川青白江就发生了地震。应当将单项灾种应急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调整到多项综合灾种综合应急管理模式,提升政府、社会、民众的应急能力。

刘宁建议,一是要理顺国家应急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关系。我国当前的应急管理部门更偏向于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还无法有效协同卫健委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理顺应急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各类应急事件中的职责、地位、关系,加强协调和配合的配套立法,理顺管理体制。

二是要强化应急预案、应急指南等标准化建设,做到有标可循。目前的应急预案偏向宏观指导,细节规范不足,预案的时效性应当与时俱进,应急指南编制需要具有实操性。从应急准备直到应急恢复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标准化的运行程序,应制定步骤明确、措施具体的配套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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