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3月26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为规范化妆品企业生产行为,我省近日出台《关于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行为的通知》,明确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事项未主动和如实报备的,将由省药监局对其进行约谈。
记者了解到,省药监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生产特殊用途类、眼部及婴幼儿护肤类化妆品的企业拟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其余类别的化妆品拟停产6个月及以上的,为企业停产状态。企业自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省药监局提交《停产报告表》。
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备后需恢复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在正式恢复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提交企业复产申请和自查报告。省药监局收到复产申请后对企业实施质量体系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复产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备后提前恢复生产的,须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组织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