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2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进行总结发布:2019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7件,其中酒类案件相较其他行业多,共计56件,占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近4成,同比上升(2018年43件)30.23%。
涉酒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31件,主要由泸州市知名酒业企业、小巨人企业提起诉讼,其中调解结案20件,判决结案11件,已结案件平均审理时限90.8天。单案最高判决赔偿280万元。
在其他25件涉酒类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21件,占比8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件,占比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占比4%。
问题
存在维权方式单一、沟通不及时不到位、经常性诉讼准备不足、部分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侵权人侵权方式更趋复杂5类典型现象
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杰表示,涉酒知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维权方式单一、沟通不及时不到位、经常性诉讼准备不足、部分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侵权人侵权方式更趋复杂等典型现象。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选择比较单一。个别企业对事前风险防范做得不够到位,容易疲于应付,除事前风险防范外,事后维权可以向公安举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个别酒业企业维权中,比较注重刑事打击,而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证据要求严、定罪标准高,维权难度也最大,对其他维权方式的运用力度还稍显不足。
沟通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民事维权,酒企主要委托外聘律师事务所进行,但外聘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不足,对酒企的产品体系、知识产权体系不熟悉。在刑事打击方面,依然还存在沟通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一是要素化刑事审判工作开展力度不够,不利于规范证据形式及提高证据标准;二是内外协调方面,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部门在沟通协调或者信息共享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律适用难题还有待进一步化解。审判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够明确,政策规定不宜把握,理论和实践不一致等原因,权利冲突下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认定、假冒注册商标数量的认定、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能否减轻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使用”的认定、“基本相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认定问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明知”的认定、“未销售货值”的认定等问题在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前,各方的不同认识将可能长期存在。
企业诉讼准备充分程度仍有提升空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一些比较基础的问题企业没准备或不够充分细致,一是在诉讼请求列明上,出现前后诉讼请求交叉、重叠的现象、在开庭时临时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影响诉讼效率;二是在取证程序上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比如存在公证申请人与权利人的关系在公证书中未显示、公证购买过程时间过长、明显诱导性购买等情形,导致公证书能否采信往往争议较大;三是证明标准上举证不充分,个别案件中权利人对自己产品包装系“特有包装”、产品系“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未举证或证据严重不足,对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产生影响;四是在个别行政处罚后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核心证据,但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侵权事实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基本未举证,对赔偿金额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
侵权人规避法律责任的方法更趋复杂。除传统的跨区侵权、异化模仿、权利对抗、合作式侵权等情形外,在规避责任的方式上,侵权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串通转移责任的现象显现。部分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显示有两个企业的名称。其中一企业主张自己名称、生产标识等系被盗用,并对包装上显名的另一企业提起侵害企业名称权(商号)诉讼,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诉讼中止审理,拖延诉讼时间。同时,在侵害企业名称权(商号)诉讼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企业名称系被冒用的事实认可,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免除责任。
建议
企业可委托专业力量长期关注国家商标总局公告信息 有效规避后期纠纷
根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现象,泸州中院对酒企提出建议:
建议加强维权方式的灵活性。尽量用好事前预防手段,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诉讼均是可利用的事后维权方式,但程序复杂、消耗精力,且结果并不能保证非常满意,建议企业委托专业力量长期关注国家商标总局公告信息,对还在申请阶段的可能导致混淆的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有效规避后期纠纷;在行政、刑事、民事三种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当并行,在客观上可能产生不同认识的情况下,尽量做好可行性研究,并邀请实务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建议加强维权案件的系统总结。以法院诉讼案件为基础,分析涉酒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类型划分、专业细分,就专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寻找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个性化系统解决方案。进一步加强外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加强类型化案件日常诉讼要素准备,从明确诉讼主体、固定诉讼请求、确定赔偿金额、完善证据标准、加强合法抗辩、法律依据选择等各个方面进行细化。
积极融入司法行政宣学研活动。积极参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组织开展的法制宣传、法律培训、司法调研等,拓展更加便捷、畅通的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跟进了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执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工作思路、关注重点,积极跟进审判实践、理论研究中的前瞻性、疑难性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