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怎么做?四川出台了这份意见

2020-05-14 11:44:3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覃贻花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罗之飏)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科学有序做好四川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了明确。

《意见》提出,对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分类启动。其中,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四川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报请组建国家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同步组建省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重建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启动省救灾Ⅰ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省重建委,负责统筹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灾区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及时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在省重建委指导下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启动省救灾Ⅱ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将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可视情况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规划、项目、资金和政策上对灾区予以统筹支持,指导和协调做好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省救灾Ⅰ级、Ⅱ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将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

《意见》对如何科学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也进行了明确,包括综合评估灾害损失、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加强隐患排查和灾害防治、做好建筑物受损鉴定、科学编制重建规划、研究制定重建政策、多渠道落实重建资金。

在重建资金平衡和筹集方面,《意见》提出,对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确定的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及地方财力,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对省救灾Ⅰ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根据恢复重建资金平衡方案,省级层面通过争取中央支持、新增财力、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地方包干补助,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筹资责任。对省救灾Ⅱ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重建资金。省级层面结合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情况,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灾区包干补助支持。对省救灾Ⅰ级、Ⅱ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省级层面可通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推行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引导国内外贷款、对口支援资金、社会主体投入、捐赠资金等参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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