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何勤华
近日,喜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吉力某某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是喜德县法院审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吉力某某在西昌市石码子市场从一男子手里以500元的价格购非法购买了一件灰鹤制品后,于2019年2月18日在喜德县东门大桥处出售该灰鹤制品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后经鉴定所缴制品为灰鹤,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吉力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吉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表现,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吉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被告人被判刑入罪,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个人或组织是一种警示,有助于震慑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