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子中买卖猴骨、狮骨、穿山甲片的……全部判刑!

2020-06-05 17:46:3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结合“世界环境日”主题,开展“走进法庭听审判”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学生代表一百余人旁听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庭审。通过以案说法,切实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

2018年9月,汪某某(另案处理)到成都某中药材市场购买用于泡制药酒的中药材时,与药材商铺店主杨某就猴骨、穿山甲片等动物制品达成买卖合意。随后,杨某在该药材市场以17.5元的价格从药材商铺店主叶某某处收购猴骨40克、以90元的价格从药材商铺店主苏某处收购穿山甲片40克,并将上述猴骨、穿山甲片以225元的价格出售给汪某某。2018年10月,杨某再次以90元的价格从药材商铺店主苏某处收购穿山甲片40克、以280元的价格从药材商铺店主张某处收购狮骨20克,并将上述狮骨、穿山甲片以860元的价格出售给汪某某。

经鉴定,上述猴骨来源于灵长目猴科猕猴属藏酋猴Macaca thibetana,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经济价值为2000元;上述穿山甲片来源于麟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穿山甲Manis sp,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的动物,其经济价值为2720元;上述狮骨来源于食肉目猫科豹属狮Pantheraleo,等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经济价值为15000元。

金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张某、苏某、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并危害生态系统平衡,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苏某、叶某某一年四个月到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到3000元的罚金,责令四人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22440元。考虑到四被告人均非专门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人员,且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生态修复赔偿金,法院对四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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