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殷鹏
9月9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我省于近日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其亮点是企业若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完成整改,可申请撤下已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为何出台《办法》?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部门权力事项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主动公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我们发现现行的信息公开办法没有专门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期限、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为此,省生态环境厅创新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而新出台的《办法》,就从公开主体、公开网址、公开内容、公开期限、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开哪些处罚信息?
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实行“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公开专栏网址可设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并应及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即“双公示”)平台进行公开。
《办法》列举了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分别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处罚有效期及公开截止日期。但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3类信息不公开。
公开期限有什么要求?
据介绍,我省新出台的办法,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进行了细化和区分,总共分为10类: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公开期限三个月;
二、罚款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
三、罚款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的,公开期限一年;
四、罚款金额大于50万元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
五、因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
六、因行政处罚同时被责令限制生产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
七、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
八、被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公开期限三年;
九、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开期限三年;
十、因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条件的,以公开时限最长的为准。
企业如何信用修复?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完成整改,可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申请撤下已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而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情况,在届满最短公开期限后撤下相关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