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苒苒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最近,热播剧《以家人之名》剧终。这部剧讲述了三个没有血缘关系,在原生家庭遭受过不同伤痛的孩子,机缘巧合一起长大的故事。大哥凌霄、二哥贺子秋、妹妹李尖尖在两位单亲爸爸的抚养下相互扶持、共同成长,打动了许多观众。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剧中一家人的生活点滴,也涉及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民法知识。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法院的法官们以法律之名,解析了这部电视剧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一起来看!
【问题一】大哥凌霄,因妹妹的意外事故,从小在父母争吵中长大。尽管他竭尽全力守护自己的家,但最终父母还是离婚了,那么,凌霄的抚养问题怎么办?
审一庭罗秦瑶:
剧中凌霄的母亲陈婷因为小女儿意外死亡遭受打击,长期情绪失控,经常打骂凌霄,对孩子心理造成严重的创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父母离婚后,凌霄更适合跟随父亲生活,凌霄母亲应当负担凌霄部分抚养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题二】二哥贺子秋父母离婚后,从小和妈妈贺梅相依为命,结果贺梅在子秋六七岁时,自称要去深圳工作,将子秋托付给仅见过几面的李爸照顾,从此一去不复返。小子秋在李爸家里也总是小心翼翼,内心敏感,堪称“眼泪制造机”。贺子秋的父母是否触犯遗弃罪?
审三庭王晓岚:根据法律规定,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子秋的父母离婚后既不直接抚养贺子秋,也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贺梅当初遗弃小子秋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涉嫌遗弃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贺子秋在成年前,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减轻李爸的负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三】凌霄的母亲多年未对凌霄尽抚养义务,出车祸之后却要求凌霄照顾、赡养,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审一庭罗秦瑶:从《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针对凌霄对妈妈的赡养以及扶助的问题,法理上来说,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不管陈婷离婚后是否对未成年的凌霄尽了应尽的抚养义务,凌霄对陈婷都有赡养义务。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也是法定的义务;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从法律上来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没有解除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凌霄的母亲在离婚以后10年间对孩子不闻不问,但是作为子女对自己的母亲仍然有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凌霄母亲的要求是合法的,凌霄有义务照顾母亲。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