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合江2人禁渔期电鱼获刑 还要“赔”赤水河6万多尾鱼

2020-09-11 18:35: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覃贻花

朱慧萍  胡馨文  四川在线记者 魏冯

9月11日,记者从合江法院获悉,禁渔期内,泸州二被告人在合江禁渔区长时间、多次以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10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合江县先市镇,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庭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当庭宣判,不仅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刑罚,还就其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行为,依法判令二被告人在赤水河流域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鱼苗6万余尾,以修复渔业生态。

合江法院供图

案情:明知禁渔期,两男仍到赤水河带电捕鱼

据合江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赤水河流域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2017年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以来,被告人胡勇、胡乃中,明知该流域是禁渔区并设定了为期十年的禁渔期,仍长时间、多次利用自行申办的木质自用船,在赤水河流域以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

2019年11月14日,二人在赤水河流域先市镇大码头附近水域进行电击捕捞时,经群众举报,一人被现场抓获,并查获非法捕获的野生鱼类2.8252千克,其中白甲2条1.225千克、翘嘴红鲌1条0.455千克、中华倒刺鲃2条1.1452千克。

同日,另一人投案自首。

合江法院供图

合江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胡勇、胡乃中两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域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对赤水河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的后果,除了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经合江县水产品渔政局评估,被告人胡勇和胡乃中的电击非法捕捞行为已对赤水河流域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合江法院供图

判决:电鱼男子不仅要遭判刑,还得“赔”赤水河6万条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人采取的电捕鱼行为属于毁灭性作业,不仅造成电极所到之处的大鱼小鱼被电死,即使未被电死,被击晕鱼的性腺会被电流损害,丧失繁殖能力,直接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同时,电击捕捞方式还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或者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从而严重影响到渔业资源的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江法院供图

综合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被告人胡勇除与胡乃中外,还存在与他人非法捕捞行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胡乃中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令二被告人在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购买中华倒刺鲃,其中规格大于20厘米的11.3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数量为61275尾,均在赤水河中放流,没收作案工具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均表示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愿意依法进行增殖放流。庭审结束后,二被告人通过其家属积极参与,自行购买鱼苗6万余尾,并在合江县委政法委、合江县法院、合江县检察院等部门监督协助下,当即在先市职业高级中学旁的赤水河流域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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