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一警察伙同律师帮毒贩做伪证 结果判五年六个月 

2020-09-25 17:20:2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曾沧海

文煜凌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明知嫌疑人涉嫌贩毒且无减轻刑罚的情节,居然伙同律师“制造”机会,利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身份的职务便利,基于私情、私利,故意采取伪造立功证据的手段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处罚追诉。9月25日,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就一审宣判了这么一起徇私枉法案。

利州区法院供图

贩毒被抓

姐姐找民警想给减刑

2015年7月8日,蒋某龙(现在服刑)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利州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陈某(40岁,利州区人,原利州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为该案主办民警。

2015年7月底的一天,蒋某龙的姐姐蒋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陈某打听蒋某龙案情,并几次通过请客吃饭、唱歌的方式拉近与陈某之间的关系,希望陈某能想办法关照蒋某龙使其减轻处罚。期间,陈某向蒋某推荐执业律师被告人苟某某(48岁,剑阁人)担任蒋某龙的刑事辩护律师。

2015年8月,蒋某龙委托即将释放的舍友张某出所后转告蒋某想办法帮助自己减轻处罚。8月21日,张某找到蒋某转达了蒋某龙的想法。蒋某随后联系陈某、张某见面,商量如何帮助蒋某龙立功减轻处罚。

陈某提出由张某去联系一名毒贩假意购买毒品,然后将交易信息提前告知陈某,由陈某安排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抓捕,并将毒贩抓捕成功归功于蒋某龙的检举揭发,最终实现帮蒋某龙立功减轻处罚的目的,蒋某和张某均表示同意。蒋某还当场表示愿意提供购买毒品的资金,并当场预付张某5000元。

同年8月27日,张某找到毒贩罗林(已判刑)约定向其购买冰毒,并联系陈某到老城建设路一网吧确认了罗林。事后,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陈某感谢费11000元和陈某垫支的毒资4000元。8月28日,陈某等某派出所民警根据张某事先提供的毒品交易信息,在东坝某酒店将毒贩罗林抓获。事后,陈某将罗林被抓获的信息告知蒋某,蒋某再次送给陈某2000元,让其请参与抓捕罗林的其他民警吃饭。陈某将钱收受并全部用于自己日常开销。

利州区法院供图

帮毒贩作伪证

收受赃款18000元

2015年10月15日,利州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将蒋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移送至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蒋某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告知蒋某龙贩卖毒品的毒品来源“上家”在成都被利州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可能会对蒋某龙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蒋某听后很着急便拿给陈某现金5000元希望其能帮忙打听相关案情,陈某将钱收受并用于自己日常开销。

案发后,陈某的亲属代其向利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涉案赃款18000元。

涉事民警被判五年六个月

律师被判四年

9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蒋某龙贩卖毒品案主办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身份的职务便利,基于私情、私利,故意采取伪造立功证据的手段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刑罚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苟某某身为律师,经被告人陈某的推荐在担任蒋某龙的刑事辩护律师期间,明知蒋某龙没有检举他人犯罪,在被告人陈某的安排下,帮助蒋某龙伪造具有立功情节证据,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共犯论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苟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非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由监察机关办案单位上缴国库。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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