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兰珍
11月11日,甘孜警方通过平安甘孜曝光台,通报发生在泸定的4起酒驾案例,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刘某饮酒后驾驶川V76***客运车辆,从泸定县杵坭板板桥农家乐出发,沿泸定至得妥旅游快速通道行驶至泸定城区,被泸定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并被带至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经泸定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7日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8月9日22时30分许,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在泸定县某酒店旁挡获驾驶川V75***出租车的驾驶员周某,并将其带至泸定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经泸定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2日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9月7日20时许,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V38***蓝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从泸定县田坝乡磨河村出发,沿省道211线途径沙坝、城南大桥、成武路、红军路向泸定县四湾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泸定城区被泸定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定县人民法院2020年10月30日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9月16日20时许,余某某酒后驾驶川VM5***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定县泸桥镇伞杠坪经318国道、白日坝彩虹桥、延安路、开箱湘路往红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泸定城区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泸定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送检的余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定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日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酒驾醉驾社会危害极大,希望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存侥幸心理,珍爱生命,酒后禁驾,共创文明,共享平安。警方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图片由泸定县公安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