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屡次推倒弟弟家修的墙,泸州一老汉获刑

2020-12-22 18:18:2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刘宇男

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 供图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22日,记者从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叙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自诉人李某红与被告人李某华系弟兄关系,自诉人李某红与被告人李某华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经法院终审判决后李某华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李某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华送达执行通知后,李某华仍拒不履行,屡次推倒弟弟家修的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获罪后,未再发生阻碍执行行为,现自诉人已将房屋修好。

该案自诉人李某红与被告人李某华系弟兄关系,2016年11月2日,自诉人经人民政府批准修建住宅,但自诉人在建房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华对自诉人修建房屋数次进行推倒阻挠,该事经村、社、政府、派出所多次处理,被告人仍无理阻挡。自诉人李某红与被告人李某华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经法院终审判决后李某华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李某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华送达执行通知后,李某华仍拒不履行。

2020年9月10日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自诉人当着执行人员请工人将自家墙体修好,执行局人员离开时,被告人又再次将自诉人修砌墙体推倒,法院对李某华作出罚款决定。2020年9月15日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华辱骂执行法官,在执行中自诉人当着执行人员和公安民警再次将墙体修好,可执行人员离开现场后,墙体又被被告人推倒。

自诉人李某红住房因受被告人阻挡,房屋一直无法完工,无奈之下,以李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提起自诉。被告人李某华无视法院生效判决,不但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抗执行,辱骂执行法官,将自诉人的墙体推倒,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经一段时间在看守所的深刻反思,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审时,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庭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真诚悔过。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获罪后,未再发生阻碍执行行为,现自诉人已将房屋修好。

关于拒执,你应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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