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魏冯
包庇、纵容亲戚组建长途客运线“稽查队”;长期称霸长途客运线路,严重扰乱客运秩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利……12月23日下午,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前运管所所长李松充当“保护伞”案。
第一次庭审现场
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包庇、纵容“大舅哥”违法犯罪,帮助“张翼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逃避查禁或打击
被告人李松在担任运输管理所所长期间,明知其大舅哥张翼(另处)等人在叙永县境内、在叙永县及周边客运行业内有组织地长期从事非法客运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张翼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张翼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或打击。
被告人李松及其他叙永县运管所相关人员(另处)与“张翼组织”相互勾结,为该组织扰乱、破坏叙永县长途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不法帮助。
一方面在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上为该组织违规办理加班牌以延伸客运路线,另一方面利用运管所行政执法职权打压、排挤其他客运经营者,并包庇、纵容该组织从事超长线非法包车等活动,致使“张翼组织”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让张翼等人组织的“稽查队”规避法律风险,李松还与张翼等人策划上访,以此向当地党委政府施压,试图让党委政府同意“稽查队”以合法的身份参与运管等部门的稽查执法。
宣判现场
收受贿赂大开方便之门
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谋利,共计受贿44万余元
被告人李松在担任运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4216万元。
为他人(公司)办理客运线路牌、违规协调通过监督检查,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2008年-2014年,被告人李松先后六次收受时任某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4万元,帮助张某办理线路牌。
2.2012年-2013年,被告人李松先后两次收受某飞公司董事长杨某人民币共计5.5万元,帮助杨某办理线路牌。
3.2012年8月前后,张某云找到某飞公司车管科工作人员范某江出面请托,范某江找到被告人李松帮忙审批线路牌,当场给予李松感谢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李松收受并表示同意办理。
2013年5月10日,经李松审批决定, 某公司获得一辆某客运班线车辆的行政许可。张某宗顺利获得该辆车的实际经营权。该线路牌审批通过后两三个月左右的一天,李松在其办公室再次收受范某江感谢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1年-2012年,被告人李松先后两次收受某飞公司职工杨某强人民币共计8万元,协调某运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名下一条某客运班线的投资经营权转让给杨某强,并帮助杨某强办理另一线路的线路牌。
5.2013年-2018年,被告人李松先后四次收受某飞公司总经理杨某林人民币4.4万元,分别帮助其办理4条线路牌。
6.2016年-2018年,被告人李松先后5次主动找到某飞公司客运中心站站长霍某,让该企业帮助其解决个人开销账目共计11216元;先后4次主动找到某运业公司总经理刘某富,让该公司帮助其解决个人开销账目共计11000元。
7.2018年,泸州某物流运输公司经营者尹某洪因公司停车场面积不足,不符合行业规范,在市、县运管部门检查时被要求停业整改。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尹某洪找到被告人李松,希望李松就该事进行协调,并希望运管部门在以后的监督检查中多给予关照,当场给予李松“感谢费”现金人民币0.3万元。
今日宣判现场
拍案时刻
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判十年半、处罚25万元
叙永法院认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张翼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多次包庇、纵容,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情节严重;
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松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对讲机六台及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42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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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叙永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