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鑫 许世强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一起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并严重妨碍法院案件审理的当事人钱某罚款1万元。
钱某在当地一布行购买布料。2018年10月,双方经结算,钱某还欠布行货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次年2月,其支付20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之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支付货款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但被告钱某当庭否认该《欠条》是其本人书写,在法庭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钱某仍否认《欠条》是其本人所书写,并当庭申请要求做笔迹鉴定。
后经了解得知,钱某在其他法院审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也申请了笔迹鉴定。由于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且拒不提供案涉笔迹形成时间等,鉴定机构还是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最终,是因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却不能被判付款。
该案中钱某为拖延诉讼、逃避责任,又故伎重演,在提供鉴定比对样本时,故意放慢书写速度,企图以此改变其笔迹特征,从而达到鉴定机构无法识别之目的,且在法官督促其要按原有书写习惯自然书写时,钱某还狡辩称其平时一直都是这样书写。
之后,因钱某提供的字迹样本不充分,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并通过法院要求钱某补充“2018年前后书写的自然样本”和“欠条字迹实验样本3页”。而钱某在法院和原告的见证下,还是故意放慢速度书写了3页欠条上的字迹,并声称找不到2018年前后自己书写的自然样本,无法提供。
因钱某近几年来与多人发生合同纠纷,郫都法院法官另辟蹊径,通过成都当地关联案件查询,发现钱某在多个法院涉诉,并在另一法院发现其于2018年12月在一案件笔录上的签名与其在该案欠条上的签名基本一致。于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份庭审笔录,并以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之一。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欠条》是钱某书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今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钱某明知《欠条》是其本人所书写,却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不是其书写并还要求申请鉴定,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在鉴定过程中又故意放慢书写速度,改变本人笔迹特征,明显违返了诚实守信原则。在第二次庭审中,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仍然陈述不是其书写。
最终,钱某在事实面前及法官耐心教育下,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郫都法院根据钱某的违法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通过此次处罚,也再次警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都应当按照事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任何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