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

2021-01-13 20:36:3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记者 徐登林 文/图

1月12日,阿坝州人民政府发布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明确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该州草原高火险期。

阿坝州人民政府发布的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明确草原防火期。阿坝州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和调整草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划定草原防火区,规定草原防火期,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严控野外火源。要下大力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除以上两条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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