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确定……市民躲雨时被高空坠物砸伤,法院怎么判?

2021-01-15 18:57:0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何勇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狂风暴雨之下,躲进街沿边布棚内避雨,怎料,被飞来的砖头砸碎的玻璃砸伤。在加害人不确定的情况下,该怎么判?

1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一起高空坠(抛)物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7名可能的加害人被判承担补偿责任。

【案情回顾】

市民布棚下躲雨被高空坠物砸伤

2018年7月2日14时许,李某在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时,被飞来的砖头砸碎的玻璃砸伤。李某头部被砸,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二级。

据悉,事发当日,天气较为恶劣。降雨量达到了大暴雨级别,并伴随有平均风速为11.8米/秒的强风。事发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有搭建彩钢瓦、并放置砖头等搁置物。

突降的砖头从何而来?从事发时的风向、事发地点所在位置以及附近住户彩钢瓦和砖块被吹翻受损等情况综合看,与事发地相邻的2栋住户、8栋住户房屋西侧的其他住户以及与11栋东侧相隔一条街道的其他楼房住户没有加害的可能性。此后,李某将其认为有加害可能的周边住户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7名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造成李某受伤的原因既有事发时恶劣天气的自然原因,也有事发地点周围建筑物上搭建彩钢瓦、放置砖头等搁置物的人为原因。经研判,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占原因力比例酌定为30%,不作为侵权责任损失。对人为原因部分的侵权责任,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由科技手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此,法院将7名建筑物使用人认定为“可能加害人”。

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强风大暴雨的天气情况下,其应当能够注意到在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存在危险性,且在有人叫其进茶铺躲雨的情况下,其未及时进茶铺,李某未尽到社会普通公众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补偿责任。

结合被告房屋致害可能性大小的分析,法院酌定被告史某承担35%的补偿责任,被告刘某和罗某承担30%的补偿责任,被告左某承担10%的补偿责任,被告裴某、朱某、左某各承担5%的补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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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

杜绝高空坠物现象,保障居民“头顶”安全,是都市文明的底线和生命线。

该案因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第1254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坠(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又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强调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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