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上司性骚扰女员工还不道歉?法院:判决书上网登报

2021-02-03 15:50: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昕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性骚扰女员工,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公告网上将判决内容进行公示,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部分裁判文书。这是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0年度成都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成都地区受理的第一例明确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的性骚扰案件入选。

【案情回顾】

公益组织女员工被理事长性骚扰 

女员工徐某曾在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担任项目专员,在温江区某工作站从事社工服务工作。

徐某工作期间,公益理事长刘某来到工作站,趁工作站内只有徐某和刘某两人之际,长时间拥抱徐某,徐某挣扎时坐到刘某大腿上,刘某又从背后紧紧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挣扎脱身。后徐某将此事告知其男友及其他同事,称其精神上受到了伤害。

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机构负责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性骚扰,给自己其精神带来很大伤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范畴,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了徐某的意志,对徐某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对徐某的性骚扰。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和后果,武侯法院判决刘某向徐某当面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宣判后,徐某、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武侯法院在公告网上将判决内容进行公示,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部分裁判文书。

【典型意义】

成都首例案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性骚扰的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女性,性骚扰也是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不仅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可能导致妇女在社会经济结构上的弱势,阻碍了妇女发挥才能和作出贡献。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为性骚扰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该案也是成都地区受理的第一例明确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的性骚扰案件。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作出裁判,主动回应了民法典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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