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袁城霖
2月8日,四川在线记者从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达州首例侮辱国旗罪案件。
经查,去年10月,被告人庞某酒后来到村委会广场,欲找村干部解决电饭锅坏了无法做饭、其子将其银行卡拿走等家庭琐事。因在村委会没有找到村干部,庞某觉得自己吃不起饭了,为发泄心中的不满,便降下了悬挂在村委会广场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将国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进行焚烧。
庭审现场(图据达川区人民法院)
1月4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达川区法院起诉。2月2日,达川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等十余人参与旁听,被告人庞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达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为被告人庞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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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
侮辱国旗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