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行窃被追赶后跳江身亡,保安要赔钱吗?

2021-04-14 12:46:3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诗侠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4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乐山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小偷行窃被保安一路追赶,致其无路可逃时跳入江中后被宣告死亡的案件。公司安保人员正常履职,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安追赶与小偷死亡无必然关系,对小偷亲属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事情还得从九年前的一天说起。

2012年9月8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老Q在偷盗某公司厂区内的电缆线时被该公司3名安保人员发现后口头制止并进行追赶。在追赶至岷江河边后,老Q在距离安保人员二三十米处,放下装有电缆线的背篼,跳入岷江河游泳离开。因江中起雾,老Q去向不明,该公司安保人员遂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此后,老Q杳无踪迹。

2019年4月1日,老Q的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告老Q死亡。2020年4月24日,法院判决宣告老Q死亡。之后,老Q的亲属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39,452.40元。

老Q的亲属认为:老Q因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追赶才跳进江中,之后,某公司安保人员未进行救助,才导致老Q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认为,公司安保人员发现正在盗窃电缆线的小偷,虽然采取了制止措施,但仅限于口头警告,要求小偷停止盗窃,将所盗财物放下。在整个过程中与小偷无任何接触,更未对小偷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并未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构成侵害。小偷跳河游泳离开后,安保人员及时报警,因事发地离派出所很近,警察几分钟就到达现场并展开搜寻。某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很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首先,某公司安保人员发现老Q正在偷窃厂里的电缆线,予以口头制止并追赶,老Q带着电缆线逃离厂区,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追赶行为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当。

其次,某公司安保人员在追赶中,并未手持武器,亦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行为,与老Q之间无肢体接触,不存在暴力威胁老Q人身安全的情形,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老Q在江边放下装有电缆线的背篼后,自行下水游泳离去。在其下水之后,某公司安保人员随即报警将此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人员沿河搜寻。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老Q被宣告死亡与某公司安保人员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对老Q亲属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举证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