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约定的居住权是否受保护?法院这样判

2021-04-15 21:11:4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顾强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4月15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居住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房屋登记所有人协助居住权人办理登记手续。

老人与儿子签居住权协议

房子却被儿子赠予前妻

该案的原告和被告是一对母子。案涉房产原为母亲王明琴(化名)与丈夫共同所有。1998年,丈夫去世,考虑到儿子罗宁全(化名)的终生大事,王明琴与女儿在2002年一起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且王明琴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共有份额赠与给罗宁全。

为保障自己居家养老权利,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王明琴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利,直至其去世。

2006年,罗宁全结婚,次年孩子出生。2020年,罗宁全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前妻抚养,并在王明琴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案涉房屋归前妻所有,以偿付罗宁全应负担的抚养费。

王明琴虽体谅儿子与前儿媳在抚养费问题方面的实际困难,但无法接受自身居住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请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院审判:

居住权受保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登记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明琴与罗宁全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2002年,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王明琴基于《赠与合同》条款,主张办理居住权登记,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截止该案庭审辩论终结,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仍在在罗宁全名下,罗宁全作为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应当积极协助王明琴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诉讼中,法院也就相关问题向案件第三人、被告前妻释法明理,第三人表示理解,同意保障老人关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既沿袭了为达到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司法实践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体现了立法对于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行使处分的权利。

罗宁全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不妨碍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予前妻,作为对孩子的抚养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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