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冠城七中蹭成都七中名称行不行?员工出去开公司带走了客户名单违不违法?这些案例告诉你

2021-04-20 19:20:2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诗侠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4月20日,“川渝两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联合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在发布会上,两省法院联合发布了《2020年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在会上,四川省高院发布了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下面,四川在线记者就选择了一些案例,告诉你这些行为要不得。

案例一:眉山冠城七中搭便车成都七中名称 被判赔偿100万元

2015年5月,冠城七中在眉山市东坡区成立,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冠城七中在其官方网站、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由冠城集团再投巨资4亿元……其七中及七中实验的背景让不少家长‘折服’”“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与成都七中在教学和管理上实行一体化,两校‘资源共享,管理对接,师资共建,学生共同发展’”等内容,成都七中认为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宣判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对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名校的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教育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质生源,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更会丧失信誉。

案例二:腾讯公司诉字节跳动公司使用爬虫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立即停止抓取

申请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腾讯数码公司投入较大成本维系和构建微信公众平台,获得相关数据信息,并在其网站设置robots.txt文件禁止他人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信息。被申请人字节跳动公司未遵守Robots协议,大量抓取了申请人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的数据信息,申请人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禁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节跳动公司通过规避他方对robots.txt文件的设置而抓取大量数据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裁定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抓取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的行为。

本案是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新类型案件,涉及国内两大互联网龙头企业。本案裁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对他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数据信息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遵守Robots协议是否应当成为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等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该行为禁令的作出对规范互联网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三:员工自己出去开公司带走了客户名单 被判赔偿70多万

康宁原系精控阀门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童晓佳原在精控阀门公司国际部任职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康宁与童晓佳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共同设立坤升油气公司。康宁和童晓佳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与精控阀门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用以及允许坤升油气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前述经营信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康宁、童晓佳、坤升油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759724元,维权合理开支69425元。康宁、童晓佳、坤升油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户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一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越突出,受保护的可能性越大。本案的裁判既对在职或离职员工使用企业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也为企业防范在职或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案例四:《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有没有著作权?

2010年5月10日至11月4日期间,中国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六份《保险单》,这六份保单均为特种养殖保险,其中在保单上特别约定“本保单适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办理这六份保单的业务员为胡复强。2018年3月27日,胡复强向四川省版权局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了《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著作权保护。

2018年10月1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备案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开始经营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业务。由此产生案涉著作权争议。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系根据保险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大熊猫养殖保险的实际情况而制作,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用于描述该权利义务的词汇和方式较为有限,如果将案涉权利义务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也被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故胡复强主张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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