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 四川这场听证会很关键

2021-05-17 19:33:1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梁庆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嘉陵江流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其水生态环境安全事关整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开展嘉陵江流域立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为具体行动。为更加广泛听取意见,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5月17日,四川省人大省环资委在成都组织召开《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自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5位听证人,与来自厅局相关部门、县市区水域相关基层人员以及律师等行业的9位听证陈述人,围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多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工作实施之初,由南充市提出并主导,制定了嘉陵江流域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范围进而扩大到四川全域内嘉陵江流域水生态保护立法。“这一阶段,由生态环境厅牵头,各部门和地方大力支持,并形成了《嘉陵江流域水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四川省委关于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定要求,要开展川渝生态共建,推进环境共保,深化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开展川渝两地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嘉陵江流域保护条例》已经扩展到川渝区域,上升为区域协同立法,并形成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加快推进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制定类项目。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赴重庆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接会商,并开展实地调研和立法调研座谈会等,还广泛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流域各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社会公众以及重庆市人大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风险防范体系建立是否可行?水产养殖污染责任和船舶污染责任处罚金额是否合理?成为听证会上听证人和陈述人讨论最激烈的问题。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条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高先辉建议,把执法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玉则认为,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是农业生产活动,建议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污染责任】备受关注。其中提出,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经营者承担等。对此,有听证陈述人认为“罚款上限太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艳梅则认为,应该按照从严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她同时认为,“应该将海损的提法改为发生船舶污染水域的事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助理工程师梁刚建议,船舶所有人应增加进处罚范围。出现船舶污染时,只对船舶经营者进行处罚,“可能因为责任认定困难影响执法。”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三级调研员陈阳对第二十六条【风险防范体系】提出补充意见,“除了‘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的要求,建议再加上‘输油管道’。同时,建议将文中“加强应急管理”修改为“加强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在基层干了29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王启程还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梳理,提出了21条建议,都被听证人一一记录。

“我们将对听证会上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加以认真研究,形成听证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审议《条例(草案)》的参考和依据。”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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