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 | 白银山地马拉松相关组织方是否要担责?跑友若维权,该如何进行?

2021-05-23 20:16:3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玲珑心”和其他两位参赛的绵阳选手。图片由网友提供

5月22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景区举行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遭遇极端天气。

相关报道显示,该赛事由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具体赛事运营由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共计172人参与百公里越野赛。

央视新闻报道,当日,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遇极端天气。截至23日9时30分,本次赛事中的最后一名失联者被找到,但已无生命体征。据悉,本次事件共造成21人遇难。

我省绵阳马拉松跑者黄关军、“玲珑心”和其他两名绵阳的马拉松爱好者都参加了本次比赛,黄关军不幸遇难。

白银山地马拉松相关组织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跑友要维权,该如何进行?为此,5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李明明律师一起来切这个瓜。

白银山地马拉松相关组织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发现危险天气没有中止 或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个事故的相关组织方可能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次事故,如果安全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安全责任规定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本次事故发生,则责任主体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陈小彪说,假如对极端天气形成的安全隐患可以消除(取消或暂停)或者及时预警或采取更合适的活动预案,而基于过错而未消除或未及时预警,造成了本次安全事故,则承办者等责任主体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已经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陈小彪还向记者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组织者明知天气预报赛事当天会出现极端天气且由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组织比赛,承办者、安全责任人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可能涉嫌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陈小彪的说法,也得到了李明明赞同。李明明进一步解释,如果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明知天气预报赛事当天会出现恶劣天气,却不顾选手的人身安全,仍按原计划举办,从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则涉嫌触犯了《刑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目前该事件已经共造成21人遇难,那么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李明明说。

如何进行维权?要根据调查情况来看

那受到损害的跑友及其亲属如要维权,该如何进行?

“这个要根据最后的调查结果来判断。”李明明说,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另外,《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安全方案已经通过审批,且本次恶劣天气原因属于现有的科技条件不可预测的突然变化,承办单位也没有任何过错,那只能认定为天灾了的,“所以还是看调查结果对此次事件的认定,如果确实存在问题那么,构成行政违法的,应按照行政处罚,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调查,如果确实是由于组织方的问题,陈小彪建议受到损害的跑友及其亲属可以就侵权责任要求承办者等责任主体进行损害赔偿,通过个体或者集体的协商、诉讼等方式实现维权;就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参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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