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任鸿 吴枫
“原被告双方的最后诉讼请求本庭已清楚。合议庭接下来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进行一个综合评议,宣判时间将另行确定。”5月25日,经过约两个小时的庭审,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一审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基本案情:
博主转发涉小米产品测评视频,小米科技认为侵权
2020年6月9日,一场名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在线上展开,被告张某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该直播视频的一部分,并配文“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其他微博用户跟帖评论。此后,被告在8月19日至9月10日期间发有多条微博对小米10至尊纪念版及系列产品进行评论,其中一条评论为“小米10至尊纪念版刚开售才几天,东东的好评率就已经掉到了95%”,并附京东用户的购买体验评价图片,该微博内容引起其他微博用户跟帖和评论。
小米科技公司认为被告发表的负面评论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对小米公司构成侵权,于是向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删除相关微博,赔偿100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被告观点:
是消费者正常转评,还是网络大V未尽注意义务转发虚假消息?
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法庭现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被告发布的视频及言论是否有侮辱诽谤小米科技公司?是否侵害了小米科技公司的名誉权?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转发的视频并非专业测试。视频中,引燃小米电视后盖的是焊接金属用的喷枪,喷射的部位是易被引燃的电视机喇叭后壳,且视频中只有燃烧的画面,没有展现材料是否阻燃等情况。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短期内购买多部小米手机且有多次退货行为,这些不是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作为微博认证为知名博主的被告,其购买手机主要目的并不是消费。被告系拥有约40万粉丝的网络大V自媒体,应当尽到与其身份相适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被告应该预见其发布信息的传播度和影响力,但却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转载了不专业的测评视频,并作出否定性评价,已严重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名誉。
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犯原告的行为。该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应关注:消费者是否有发表结论的权利?既然是发表结论就有对或错的情况,发表错误结论是否就等于诽谤、侵害名誉权?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视频是否虚假并没有法院裁判等权威定论。被告是基于发布测评视频网站的专业性才转发的相关视频,且被告只是转发了其他网站的测评信息并没有修改。被告作为普通消费者也是文章转载者,不应该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今天经依法现场公开开庭审理,本庭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全案证据,也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及陈述意见。”当日的主审法官宣布,该案不当庭宣判,宣判的时间将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