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张庭铭 摄
5月26日,四川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676件,刑事处罚8119人,占全省同期给予刑事处罚罪犯总数的2.78%。
在当日的发布会上,四川省高院还发布了5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利用网络强制猥亵未成年人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6月19日—7月15日,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曾某某(15岁)提出视频裸聊要求。聊天过程中李某进行自慰并要求曾某某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后曾某某父亲偶然发现李某与曾某某的聊天记录,遂报案。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聊视听资料后借机威胁,迫使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李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案例2:未成年人有没有集体土地征地赔偿?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2013年12月,夏某某与王某某结婚,2015年5月生育原告王某甲。王某甲出生后即落户于某村民小组,并一直在该处居住生活。2019年,因政府建设,征收了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该村以王某甲系“空挂户”为由,将其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致王某甲未能参与此次分配。王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2019年度集体收益款7590元。
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告王某甲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处居住生活,综合王某甲的户籍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其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向原告王某甲支付7590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事项,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例3:孩子诉父亲独占卖房款案
左某某与张某于2017年2月结婚,2017年11月生育张某某。2020年1月,左某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张某婚前按揭的房屋由张某、张某某各享有50%的份额,张某某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左某某管理。
2020年6月4日,张某与第三人黄某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购房合同。张某用出售案涉房屋获得的款项一次性偿还了案涉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33万元,案涉房屋出售后实际所剩价款为117万元。2020年8月,张某某(孩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父亲)支付房屋出售余款585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案涉住房50%份额赠予原告的内容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受让案涉房屋时系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案涉房屋的权属已从被告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出售案涉房屋实际剩余价款的50%向原告支付。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85000元售房款。
案例4: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2019年3月,曲木布某某与其妻吉木五某某发生争执,持铁锤击打吉木五某某,致其死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曲木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是曲木布某某、吉木五某某的子女,均系未成年人(申请救助时分别为11岁、9岁、8岁)和在校学生,除每月领取民政救助金外,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法院认为三救助申请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遂决定给予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案例5:非婚生子向父亲诉讼抚养费
2004年,王某与钟某因打工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生育女儿王小某。2008年,二人解除同居关系,王小某随母亲王某生活,其后钟某多次探望女儿并支付部分抚养费用。但自2012年起,钟某未再履行抚养义务。钟某2013年结婚并生育一女,现在工地务工,月收入约为3000-3500元。
2020年10月,王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106500元(含生活、医疗、教育费,自2008年8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支付生活、教育费20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岁止。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小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随其生母王某生活,生父钟某即本案被告对原告仍有抚养教育义务。被告从2012年1月起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2012年1月到2020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酌情认定为40000元。从2020年11月起,根据原告生活和学习的实际需要,结合其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