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范芮菱 泸州频道 魏杰
6月5日,在世界环境日之际,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泸州市2020年度十大环保典型案例,并绘制漫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剖析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泸州某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利用外挂作弊软件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0年4月9日中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10余名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到泸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终审电脑上安装外挂作弊软件,利用作弊软件对车辆检测数据进行修改,以便顺利通过检测,即利用外挂作弊软件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行为,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安装的外挂作弊软件可以修改安全检测、综合检测等的有关参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1元。
典型意义:本案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软件远程修改机动车检测数据,手段隐蔽,技术含量高,违法性质恶劣,环境监管部门借助专家力量,通过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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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泸州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案
2020年9月1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某某包装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0年8月23日至8月26日期间,丝印机生产过程中,丝印机配套建设的两个废气集气罩收集管与丝印机处于断开状态,无法对丝印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有效收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企业明知设施损坏无法有效收集废气,仍然坚持生产第一,漠视环境污染;在环境执法人员宣传引导下,认识到了错误,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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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20年11月30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压路机。检测报告显示该台压路机自由加载烟度检测结果为2.89m-1,超过标准要求(≤1.61m-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泸州市江阳区首次对建设施工工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展现了我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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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泸州市泸县某某园区青龙弃土场内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
2020年5月20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泸县某某园区工作人员举报,反映青龙弃土场内有人倾倒固体废物。经查,敖某某、张某某在运输过程中将工业固体废物水基岩屑倾倒丢弃。敖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2016年修正)规定,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倾倒的水基岩屑固体废物回收转运处置,并分别处以5千元罚款,合计1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天眼、电子监控等,及时固定证据,锁定违法车辆,找到嫌疑人,对任何侥幸行为都不放过,有效落实了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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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案
2020年12月11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大量煤矸石和原煤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处于露天堆存状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2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大量煤矸石和原煤仍然露天堆存,未采取整改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同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
典型意义:对拒不改正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按日连续处罚,以法律的牙齿捍卫环保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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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古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27日凌晨4:30分,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对属地某白酒生产企业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发现古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其生产废水(窖底水)通过沟渠收集后,进入设置的塑料暂存罐,罐内污水通过罐上开口排入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罚款28万元。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古蔺县公安局。
典型意义: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需要多部门不定时的联合巡查,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形成与属地部门齐抓共管的环境高压态势,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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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邹某某等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案
2020年8月12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安宁街道办事处反映,安宁社区群众截获一辆在安宁街道安中路旁空地处倾倒不明固体废物的货车。经查,邹某某等3人累计共倾倒不明固体废物24.06吨,经第三方公司取样检测,不明固体废物和扣押车辆货箱内余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邹某某等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调查。
典型意义:社会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自发蹲守环境违法行为;刑事和行政两法有效衔接,实现龙马潭环境污染罪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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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四川省泸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0年8月6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泸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无组织氨(氨罐区周边)监测频次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半年监测1次的频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部分生产者环保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通过环保检查增强了企业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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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泸州市魏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行政案
2020年12月8日,泸州市叙永县林业竹业局根据2020年森林督察图斑线索,发现叙永县某镇一林地杉木被砍伐。经调查,叙永县某镇某村村民魏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的(有林权)杉木181株(蓄积为11.3122立方米,材积为7.6923立方米)。魏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叙永县林业竹业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共543株,被北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7155元。
典型意义:森林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对维系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违法行为不能因不懂法而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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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刘某某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2018年4月3日,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茅溪镇九坝村刘某某投资的白酒作坊现场检查,发现该白酒作坊在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刘某某罚款30万元处罚。刘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某诉讼请求。刘某某又上诉至中院,后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落实赤水河流域最严格源头保护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生动实例,充分彰显了泸州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依法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职,为当地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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