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法律上如何认定论文是抄袭还是参考?重复率能不能算作认定标准?

2021-06-12 13:10:5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刘宇男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又是一年毕业季,各位毕业生们,你们论文查重过了么?又去翟天临微博下面留言了么?在法律上,论文抄袭和参考的边界在哪里?重复率能不能算作认定标准?

不久前,四川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2020年)》(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论文抄袭的案件引起了吃瓜达人小铭同学的关注。

根据案情通报,原告李立2005年9月在《重庆工学院学报》第19卷第9期刊载《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一文。被告金春郊2011年第20期《电影文学》上刊载了《电影传播形态分析》一文,文章参考文献部分列有李立的文章《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原告李立认为该文与《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春郊侵犯了李立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立所主张权利的论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比对,虽然金春郊提交的论文重复率很低,但是两篇文章存在33处相似论述,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高度一致,金春郊的行为侵犯了李立的署名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法院判决金春郊停止侵权,于侵权作品所载刊物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李立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是判决了,但是作为曾经在学术圈大门口转了半圈的小铭同学(为啥是半圈?别问,主要是担心头发)为了搞明白上述问题,6月12日专门请教了本案的承办法官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董淼和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让专家和学者一起为你解读。

重复率能不能算作抄袭的认定标准?

不一定,要结合表达、逻辑结构等进行综合判断

按照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22条、新《著作权法》第24条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学术论文中的“参考”通常应当是该条款中第(二)项,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适当引用”首先在于数量,其次在于应当注明来源。

“在实践中,学术论文通常会使用查重工具,但应当说明的是,重复率不应当然是认定侵权与否的标准。”董淼解释,本案中金春郊即提交重复率很低的报告作为反证。中文表达可以采用不同的文字排列方式,所以更改语句动宾结构或部分文字顺序导致的低重复率不一定证明没有侵权。

从司法实践来说,侵犯著作权案件判定的规则即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在本案中,首先金春郊列明李立的论文是参考文献,即证明她接触到了权利作品。其次,在李立列明的相似处有33处中,经过法院对比,虽然被告金春郊论文的文字在排列与顺序与其存在一定差别,但基本上属于对于同一种思想内容的相似表达。最后,两篇论文的逻辑结构、论文论点及论据也整体相似。“所以,我们综合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认定构成侵权。”董淼说。

董淼的说法也得到了甘露的认同。在甘露看来,在法律上,其实论文的抄袭和借鉴的认定一直是难点。学术论文和一般作品不一样,学术论文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创新性,不仅仅要形式上,还要在观点上进行创新。如果是学术论文中有相同的观点,只是用不同的表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值得注意的是,论文的思想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思想的载体论文却受到保护。“查重率只是一个依据,但是判断论文是否抄袭因素应该从观点是否有创新性、表达以及逻辑结构等进行综合判断。”甘露说。

侵犯著作权一般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有侵犯著作权的,一旦有相关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外,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侵权等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董淼介绍,按照《著作权法》,一般是依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或者参照权利使用费判定,权利人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也做出了明确,即500元-500万元。同时,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也要由侵权人承担。”

此外,小铭同学通过查阅我国《刑法》第2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发现,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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