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邵明亮
6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水利厅获悉,该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经水利厅2021年第1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据了解,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是该工程的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责任单位的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工程安全及防汛安全;
(四)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假如出现上述情形后,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又将如何追责?
《办法》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责任,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质量责任。
为确保追责有所依据,《办法》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资料一并移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