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离婚家务补偿是啥?应该如何进行测算?

2021-06-25 21:59:5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日,浙江台州天台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适用了《民法典》中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根据公开报道显示,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杨先生提出齐女士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孩子出生后,实际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外地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但认为齐女士要求的家务劳动补偿偏高,法院酌定杨先生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杨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到底什么是离婚家务补偿?到底应该如何进行测算?为此,6月25日,记者小铭专门请教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和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海涛给大家普及一下离婚家务补偿相关的法律知识。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离婚家务补偿是啥?

是离婚时对家务负担较多的一方进行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家务补偿,是由于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而出现的,是对女方的一种保护。”甘露告诉记者,全职太太舍弃了自己的职务、工资待遇、社会价值全身心的投入到家庭中。女方为了家庭,有时候会付出得要多一些。后期一旦出现了相关纠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能会遭遇到财产已经被转移的情况,“有了离婚家务补偿,无论从财产还是对于生理周期来说,可以算作对女方的一种保障。”

记者查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已经废止)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大家可以注意到从《婚姻法》到《民法典》有一个很大不同是,《民法典》去掉了离婚家务补偿须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这是一种进步。”王建平介绍,过去长期以来人们都忽略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概念。现在随着家务劳动走向社会化后,有了货币付出的价值。既然有了货币付出,那家庭成员的付出也应该有价值。“相当于说,家务劳动的价值概念被吸收到整体的家庭价值里面去了。一旦出现离婚,双方除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外,还需要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进行核算,算作消极财产,可以索要赔偿。”

如何进行测算?

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该案件的审判法官表示,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案将《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综合该案实际,法院认为齐女士所求补偿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

离婚家务补偿到底应该如何进行测算?

“这方面,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唐海涛告诉记者,《民法典》本条设定的补偿,主要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更多的子女扶养,老年人照料等夫妻共同义务的公平性补偿。实践中需要一方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较多的共同义务。其测算标准没有确定标注,一般考量一方由此付出的工作量,繁重程度,对方的收入水平以及当地平均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

“具体到这案件中,赔偿可能是出于法官根据案件的酌情考虑。”甘露透露,本来婚姻家庭不应该牵扯太多的经济关系,但是现在有些情况下无法进行评估,也只能从货币上进行一定的反映。

在王建平看来,最高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测算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建议可以根据当地家政或者保姆一个月的工资进行参考测算,形成一个实施的裁判测算标准,从而保障这条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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