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7月15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布了多起四川省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清结“挂案”,防止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李某甲,原系开江县灵岩乡A煤矿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其与秦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有的A煤矿股权、B煤矿10%的股权及A煤矿独立生产经营管理权以7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秦某某,并收取秦某某预付款572万元。后来,秦某某以李某甲不履约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开江县公安局报案。原来,2011年6月10日,李某甲与胞弟李某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并在开江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其所有的A煤矿资产转让给了李某乙。
开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11月提请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甲。
本案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存在较大分歧。李某甲辩称,其转让给秦某某的是A煤矿的独立生产经营管理权和股权,转让给李某乙的是资产,二者可以进行区分,秦某某在签订《转让协议书》后经营A煤矿长达两年,盈利多达2000余万元。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甲与秦某某于2011年4月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李某甲与李某乙于2011年6月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并经公证,对秦某某的权益未造成实质性侵害。证明李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且多处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或作出合理解释,影响罪与非罪认定。2014年12月3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0年3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中,发现开江县公安局未将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作撤销案件处理,案件积压在侦查环节长达5年之久。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侦查未取得实质性突破,且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遂向开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开江县公安局收到《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认为该案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条件,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一)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全面审查核实证据,耐心听取当事人、律师意见,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合同诈骗犯罪要根据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无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是否遭受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理解产生分歧的情况下,若行为人积极按照自己的理解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不当立案。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当立案时,应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避免民营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常态化开展“挂案”清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针对不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主动撤回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主动建立台账,跟进监督,防止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检察履职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