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6岁孩童小区游泳池溺亡,成都高新法院判这三方担责……

2021-08-02 18:24:0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牛霄

庭审现场。(成都高新法院供图)

孙泽海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6岁的孩子在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怎想,却因溺水身亡……这是去年发生在成都高新区的一起案件。

8月2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日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涉案小区物业公司、游泳池承包公司以及承接游泳池转包的个人均被判担责。

2020年7月19日下午,张某、刘某年仅六岁的儿子小张在某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期间,小张由浅水区游至深水区,发生溺水。怎想,现场游泳池教练及救生员都未能及时发现,小张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因协商处理无果,张某、刘某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A公司及游泳池的承包经营方B公司、及接受B公司转包的周某共同赔偿损失80余万元。

审理查明,A公司系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案涉露天游泳池在该公司物业服务范围之内。2019年3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游泳池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承包内容包括游泳池经营、开办游泳培训班等,承包期内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B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后来,B公司又与个人周某签订《游泳池外委合同书》,约定由周某承包经营案涉游泳池,承包期内由周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对游泳池工作人员和游泳人的安全负责。周某承包案涉游泳池后,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内的游泳池具有管理职责,其将该游泳池承包给B公司并从中获利,但对经营过程中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条件缺乏必要有效的管理,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张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过程中发生溺水后死亡,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B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后又转包给无经营资质的周某,并由周某以B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开办游泳培训班,其救生人员及游泳教练均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也未在深水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警戒标志,在对小张进行游泳培训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进入深水区,在其进入深水区发生溺水后施救不及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B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影响B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其应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认定各责任方的过错责任,判决对原告的损失,A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B公司和周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为避免此类事故,本案承办法官提示:一是注重事前防范。家长在选择游泳场所和教练时,应关注游泳池的安全保障设施是否齐全,教练和救生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慎把关;家长自己带孩子游泳时,要确保孩子随时在家长的视线范围内,安全可控。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在审理中,法院发现个别游泳场馆存在无证经营、安全意识淡薄、救生人员配备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指游泳场馆管理乱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为此,高新法院积极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游泳场馆等公共休闲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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