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刘春华
编者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规定。《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如何更好地维护参保群众的权益?近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敬请关注。
工伤保险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四川正在推动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图片来源:四川省人社厅)
“《实施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不仅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对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体方案。”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些规定,可有效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具体问题。”该负责人说,现实中一些吸纳农民工务工的用人企业,由于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不幸身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企业承担。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出现状况,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就会受到影响。有的供养亲属考虑到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会提出一次性申领抚恤金。《实施办法》明确了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标准,将有利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