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徐登林
8月19日,记者从阿坝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阿坝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印发《阿坝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规范该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阿坝州政府授权,由州安办提请州安委会决定提级调查处理: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情形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且受伤人数达到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24个月内同一企业发生的第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在被省州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被州安委会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州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处理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要求,州安委会对县(市)政府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因下列非法违法情形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并接受省安办的跟踪督办: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除外),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州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