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樊邦平 文/图
9月1日,备受关注的四川首部地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此举也标志着眉山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迎来了有“法”可依时代。
《条例》共分为十个章节,从规划与建设管理、村容村貌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明确了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手段、覆盖范围、推进办法和处罚措施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含有诸多刚性约束内容,对于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条例》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对于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的,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拆除。
《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对于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对于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对于未在制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据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对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条例》第七十条明确,公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条例》还明确,对于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将从其规定。